鸿鑫人生的优势与不足
然而在管制同行评审中,评审是否应当公开进行呢?对此,美国的做法是:(1)评审会议不必公开。
应该说,我国《条例》第14条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即征求第三人的意见。
因此,当下更加急迫的问题是,在《条例》修改或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之前,政府信息公开机关该怎么做,上述修法建议可否在修法之前落实到信息公开实践中,详而言之,可否仅在行政机关决定公开涉及第三人信息时方才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可否在作出公开决定前增加听证程序?公开决定可否暂不执行而待第三人依法用尽全部救济手段之后再行执行? 在上述三个问题中,第一个问题所涉及的方案目前还行不通。可以看出,不论是日本还是加拿大,都仅在行政机关拟作出公开决定时方才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法院可以依据正当程序条款对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即便法律明确排斥听证程序的适用,但若该规定有悖正当程序原则,则仍有听证程序的适用。[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4.明确规定救济期间公开决定中止执行的制度。
这6起侵害个人隐私的案件分别是:杨红彦、卢瑛等与张德胜、钟桂芳等隐私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35号)、牛志杰与石家庄迪步鞋业商贸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79号)、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季康等侵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李某与大荔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964号)、存丽丽与北京肛肠医院隐私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8046号)和元某与山西大厨小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2064号)。[23]在1959年的Greene v. McElroy案[24]中,法院指出:当行政行为引起严重的宪法问题时,法院推定国会或总统有意给利害关系人提供传统的正当程序的保护。[⑧]法治的本质和实现离不开程序,法律的程序具有其独立的价值。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我国行政区划中的市应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是县级市,设区的市应包括直辖市和较大市。这种体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了较大争议。[16]参见马怀德:《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关键在于决策法治化》,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3期。我国行政区划的变更完全依靠国家机关的提议、审批等内部程序进行,对公众是不开放的,缺乏民主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必要环节,甚至地方权力机关都无权决定辖区内区划的变更。
其次,绝大多数地级市规模小,辐射功能弱,不但未能带动所辖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反而普遍存在着市挤压县的现象。不论地级市管辖区县体制在客观上的利弊,地级市管辖区县在法律层面是否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但随着国家的发展,行政区划的结构和划分逐渐开始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民族、文化等诸多领域产生影响。(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或者,地方权力机关试图变更本地区内的行政区划,但国务院不批准。例如,1997年,第八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成立重庆直辖市,这一主动变更就是国家对整个西南地区的规划、发展做出的战略部署。
在美国,特别行政区的设置,一般情况下由当地居民按照所在州的相关法律,向县政府申请,如果获得批准,再经居民投票同意,才可设立。《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摘要: 近年来,我国行政区划建置与地方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今后,甚至还有可能发生这样的宪法危机:国务院试图变更一个地方的行政区划,但地方的权力机关不同意。
但是,在隔级主动变更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地方的自主管理权,由地方权力机关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重大事务作出最终决定。通过专家论证程序,可以对行政区划变更方案进行科学、全方位的论证和优化,使之成为行政区划变更决定的重要参考,从而实现行政区划变更的科学、合理与可行。
《规定》仅言明了相关主体的审批权限,并未规定具体哪个主体有申请行政区划变更的权力、由谁负责逐级上报审批等具体变更程序。笔者认为,通过《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立法法》,对较大的市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得出地级市管辖区县体制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结论。
行政区域变更不只是地理区域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国家政权机关统治和管理形式的变化,行政区域变更既涉及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①] 依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对本辖区内的行政区划进行变更,当然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15] 德国基本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在新建州或合并州区域以及现有相关州域或州属关系将发生变更的部分地区,有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时,全民公决通过。(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类市的概念中,不设区的市较易理解,即为县级市。
行政区划变更作为一项影响重大公共资源分配和公共服务程度的行政行为,必须纳入民主参与的机制。听取公众意见,应当关注行政区划变更对相关区划范围内民众的影响,重点关心民众对文化历史、社会关系、公共服务产品、地域归属感等问题。
近年来,许多地方的行政区划建置与地方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地级市、县级市、副省级市、管委会等新区划形态不断涌现。
二、地级市管辖区县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一)地级市管辖区县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行政区划的管理多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的调控,依靠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审批,[②]缺乏法治思维和依法管理的依据。具体而言: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论证行政区划变更时,应征询法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民族学、地理学等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以了解该变更在各方面的可行性与其他影响。[11]参见陈小华:《试论我国行政区划调整制度的重构》,载《人民论坛》2013年第17期。例如,2010年北京市进行了区划变更,将崇文区与东城区进行合并,将宣武区与西城区进行合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具体来说,主动变更是指上级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从区域发展的大局出发,依据《宪法》赋予的权限,根据行政区划的相关标准,在下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未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情形下,直接变更下级行政区划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这样的行政区划变更程序很难达到民主、科学的要求,难以在最大程度上权衡好国家、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建立行政区划变更的风险评估机制。如国务院将北京市东城区与崇文区合并,将西城区与宣武区合并时,应当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决定。
(3)审批结果的公开:行政区划变更的方案在有权部门批准后,除了以通知或批复的形式下发给相关各级政府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相关利益主体提出异议的途径。[12] (三)区分主动变更和依申请变更,隔级主动变更由地方权力机关作出最终决定 隔级决定是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主要制度。梳理清楚当今行政区划变更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加快制定《行政区划法》,是完善行政区划变更制度、使区划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当务之急。(二)扩大行政区划变更的管理主体 一些西方国家把行政区划的变更分成两类:成立自治市、市县合并、成立专区政府等事务,一般作为政治性事务处理,通常由地方议会投票决定,或由区域内所有的居民公投决定。
从实践来看,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区划的变更也都是经地方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审核、批准来变更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⑥] 第二,不利于控制基层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但到了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件作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决定后,地级市管辖区县首先在江苏省试点。从理论上讲,隔级决定更有利于统筹规划,均衡地方的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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